合伙企法竞禁止的规定

在合伙企中,合伙企的合伙人不可以经营与合伙企相关的务,被称之为竞限制。那么,合伙企法关于竞限制的规定有哪些?
合伙企法竞禁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法》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相竞争的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利益的活动。

合伙企法竞禁止规定的含义
本条是关于合伙人竞禁止及限制与本企进行交易的规定。
合伙人是参与合伙投资经营的当事人,法律并不限制其在从事本合伙企的投资经营外,从事其他投资或营利性活动,如设立个人独资企,参与公司投资等,甚至可以在本合伙企以外,另行设立合伙企。但本条规定了三种限制:一是不得从事与本企相竞争的务;二是不得擅自与本企进行交易;三是不得从事损害本企利益的活动。
合伙人从事与本合伙企相竞争的务,是指合伙企的合伙人在本企以外从事的与合伙企经营的务相同或相近,并与之存在竞争关系的务。合伙人了解合伙企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诀窍、管理方式、原料来源等内部情况,如允许其经营务与合伙企相竞争,就使合伙企的经营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使其利益受到损害。这种竞争违背公平原则,本条明确禁止。

合伙人与本企进行交易,是指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以其职务便利,自行决定代表本合伙企与自己代表的其他企或个人务进行交易的情形。这种交易实际是一种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对合伙企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如果执行合伙人通过这一交易将本应属于合伙企的利润转移至自己的企,利用关联交易牟取私利,将损害合伙企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本条规定,未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进行交易。
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利益的活动。这是合伙人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条前两款规定,无论对合伙人同竞争的禁止,还是对同本合伙企进行交易的限制,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维护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使合伙人齐心协力,共同经营好合伙企。而损害合伙企利益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不仅仅发生在本条前两款列举的行为中。为了杜绝和防范损害合伙企利益行为的发生,维护合伙企和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利益的活动,特别是不得利用其与合伙企之间的关系损害合伙企利益的。
以上就是 合伙企法竞禁止的规定。合伙企法的竞限制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合伙人利用合伙人的身份侵犯合伙企的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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