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特殊的普通合伙
| 解读特殊的普通合伙 ,在普通合伙企一章中以专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对专服务机构中合伙人的责任作出了特别规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的适用。 合伙企法规定,以专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的责任规定。 合伙企法在附则中专门作出规定,非企专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2、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的公示要求。 合伙企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合伙人的责任形式。 这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制度的最关键的内容,合伙企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债务以及合伙企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债权人的保护。 合伙企法专门规定了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即执风险基金制度和职保险制度。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应当建立执风险基金、办理职保险;执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活动造成的债务;执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执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适用本法。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实质上仍然是普通合伙企,合伙企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关于普通合伙企的规定。 6、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 ①、判断标准来自监管部门和法院; ②、专机构的概念: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中,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利用专知识和专门技能对经济组织或经营者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效力的意见,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利用专知识和专门技能接受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委托,出具鉴证报告或发表专技术性意见,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利用专知识和专门技能,为经济组织或经营者代理委托事项,出具证明材料,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或其他责任的机构或组织。 ③、以下情况不能免责 合伙人本身的不当行为;参与雇员的不当行为;一般负债。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 解读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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