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的合伙人有什么特别规定

有限合伙企的主体的特殊规定
有限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所以在2006年的《》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因此,就的身份来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

相关内容:有限合伙企的本质
在合伙企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债务承担责任。”该种合伙企不同于普通合伙企,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相对于普通合伙企,有限合伙企允许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并且,可以使资本与智力实现有效的结合,即拥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这样使资源得到整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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