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的哪些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事务,有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两种形式。即: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事。执行合伙企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食合伙企。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所有的合伙企事务的决权都可以被授予个别合伙人,除另有约外,合伙企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意:

(1)改变合伙企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的、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3)处分合伙企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的经营管理人员。

其他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项还包括:
(l)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伏企中的全部或是部分财产份额;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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