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伙企未利润分配何时确认红利收入?

问:根据企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一般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般有限公司投资于合伙公司,因合伙企采用“先分后税”原则,且年度终了,无论是否作出分配,都要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该年度没有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是有限公司的投资方(居民企)是否也应该在该年度确认收入,并入收入总额计算所得税?还是在实际作出分配时确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合伙人是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和合伙企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合伙企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四条规定,合伙企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的合伙人以合伙企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协议约定或者出资比例等四种方式确定,并不代表不分配就不纳税。“先分后税”原则是指合伙企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指分配后交税,因此,即使合伙企没有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合伙人也应当按照分配比例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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