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殊普通合伙企?
| 什么是特殊普通合伙企? 特殊普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必须在其企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 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的合伙人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中的财产份额为有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债务以及合伙企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合伙企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应当建立执风险基金、办理职保险。执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活动造成的债务。执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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