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负责人有什么特殊规定

有限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事务执行人
《合伙企法》规定,有限合伙企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审计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提供担保。
另外,《合伙企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有限合伙企利润分配
《合伙企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相竞争的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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