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计税依据

工会经费计税依据
新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事单位,如果在一年内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在这一年内也不用向地税局缴纳工会筹备金,但超过一年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就要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如果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就从建立工会组织的次月起按8‰向地税局缴纳工会经费。如果成立时就建立了工会组织,则自建立工会组织的次月起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向地税局缴纳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事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事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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