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一、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新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事单位,如果在一年内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在这一年内也不用向地税局缴纳工会筹备金,但超过一年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就要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如果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就从建立工会组织的次月起按8‰向地税局缴纳工会经费。

如果成立时就建立了工会组织,则自建立工会组织的次月起按全部职工总额的8‰向地税局缴纳工会经费。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行政单位、事单位、军事单位、、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现行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

二、工会经费的提取与税务处理
《企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包括: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第四条规定,企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修改意见:财政部近日刚修订了《职工薪酬》准则,需要把最新的内容补充进来)
企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收到返还工会经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按照规定,企缴纳的工会经费,上级总工会组织会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企的工会组织,作为企工会组织的活动经费。如果企工会组织单独建立了工会经费核算账户,那么,返还的工会经费应直接进入工会组织的账户,作为工会组织收入进行核算。如果企工会组织没有单独建立工会经费核算账户,那么,返还的工会经费应当进入企部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收到返还工会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科目。工会组织支付活动经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上级总工会组织返还的工会经费是给企工会组织的,作为工会组织的收入,并不是给企的,所以不能作为企的收入。而企工会组织是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由上级工会组织批准建立的,属于非营利组织。企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的收入为收入。所以,企工会组织收到的上级总工会组织返还的工会经费,不需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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