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借方是什么

其他应收款借方是什么
其他应收款是资产类科目,借方增加额表示资产增加,贷方增加额表示资产减少。其他应收款是指企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增加,贷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收回,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企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其他应收款主要包括:
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如因企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应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
2、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房租费等。
4、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5、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6、备用金(向企各职能科室、车间、个人周转使用等拨出的备用金)。
7、预付账款转入。
企拨出用于投资、购买物资的各种款项,不得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企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当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企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单位的资产交换,或者以其他资产换入其他单位的其他应收款等,比照“应收账款”科目的相关核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检查,预计其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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