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保险金领取条件
领取标准
失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根据失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领取期限:
失人员领取失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前累计缴纳失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领取失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确定。
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以此类推,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领取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登记手续和失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领取材料
1.劳动手册;
2.失保险登记表(首次申领时用);
3.失保险金申领表;
4.身份证;
5.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存折。

领取流程
1、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登记和失保险登记;
2、到区县职介绍所进行求职登记和办理失保险金申领手续;
3、申领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上记载本次申领后可以享受失保险待遇的起止日期;失人员每月15日左右凭银行存折到银行领取失保险金。
申领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不能申领的原因。
领取地址
失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失保险申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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