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企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软件发企的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1.软件发企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
2.软件发企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
3.从事软件发的高新技术企,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

软件生产企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经认定后,自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和集成电路产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其中,《关于软件企和高新技术企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文件对`始获利年度`做如下的解释:
2.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办软件产品生产企,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所得税税款.(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和集成电路产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3.软件企营税优惠政策—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发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税。
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务免征营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北京、南京、无锡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对从事离岸服务外包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税。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4.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1)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用于研究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所得税.(《关于鼓励软件产和集成电路产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根据财税200025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上述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0025号)
其中,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3)企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5.软件生产企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税200025号)
6.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下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应认定的软件生产企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
2)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的商品;
3)不包括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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