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所得税有哪些减免政策

企所得税减免政策
企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或某些特殊行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企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技术协会、专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单位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或经营单位,自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或经营单位,自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商、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教育文化事。卫生事的企或经营单位,自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利用该企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事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服务企,当年安置城镇待人员超过企从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服务企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人员占企原从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下列企不得享受对校办企的税收优惠:(1)将原有的纳税企转为校办企;(2)学校在原校办企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4)学校与其他企、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5)学校将校办企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6)学校将校办企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支的费用。

税收优惠
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一、直接减免:
免征
适用范围:
⒈蔬菜、谷物、油料、豆类、水果等种植;
⒉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⒊中药材种植;
⒋林木种植;
⒌牲畜、家禽饲养;
⒍林产品采集;
⒎灌溉、农产品加工、农机作与维修;
⒏远洋捕捞;
⒐公司﹢农户经营。
减半征收
适用范围:
⒈花卉、茶及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
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定期减免
2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适用范围:
⒈对经济特区和西安浦东新区重点扶持的高新企;
⒉境内新办软件企(获利);
⒊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企。
3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适用范围:
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⒊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三、低税率
适用范围:
小型微利企:1、3130(即资产不超过3000;人数不超过100;所得额不超过30)2、1830
适用范围:
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企;
⒉投资80亿、0.25μm的电路企;
⒊西部发鼓励类产企。
适用范围:
⒈非居民企优惠;
⒉国家布局内重点软件企。
四、加计扣除
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50%
适用范围:
⒈研究发费;
⒉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
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100%
适用范围:
企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投资抵税
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额
投资中小高新技术2年以上的创投企(股权持有满2年)
投资额的10%抵扣税额
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六、减计收入
适用范围:
⒈减按收入90%计入收入;
⒉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⒊为种植、养殖提供保险务的保费收入;
适用范围:
⒈企综合利用资源的产品所得收入;
⒉所得减按50%计税;
3.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
七、加速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适用范围:
⒈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⒉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八、有免征额优惠
居民企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500万元
适用范围:
⒈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
⒉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九、鼓励软件及集成电路产
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企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和集成电路产发展企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三、中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和集成电路设计企,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和符合条件软件企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十、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
十一、过渡期优惠政策
十二、西部大发的税收优惠
适用范围:
⒈鼓励类及优势产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
⒉鼓励类的企其主营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l5%的税率;
⒊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自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所得税2免3减半。
原优惠税率过渡方法
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所得税15%税率的企,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原享受企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档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3、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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