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如果具了发票,则为具发票的当天,如果没有具发票,则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但是又因为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而分为了不同情况: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无论货物是否已经发出。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办妥托收手续发出货物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如果没有书面或者书面合同里面没有约定好收款日期,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如果书面合同已约定好,则为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也有特殊情况,即像大型机械设备、飞机、船只等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则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采取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部分或全部货款的当天,如果是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指的是企、行政、事、军事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指的是和其他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规模分为了,分别采取不同的登记管理办法。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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