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所得税减免的内容

企所得税减免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技术协会、专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单位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导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或经营单位,自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或经营单位,自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该算的从事公用事、商、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教育文化事。卫生事的企或经营单位,自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利用本企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 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事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服务企,当年安置城镇待人员超过企从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服务企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人员占企原从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暂免征收所得税。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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