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或时点是什么?房企将发产品用于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发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而房企将发产品用于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据规定,房地产发企将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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