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费的会计处理
| 办费的会计处理 《企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重大调整。原行会计制度规定,企发生的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对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是摊销的期限都与原行财务制度有较大改变。这一新规定与现行所得税法规存在较大的差异。《企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在筹建期发生的办费,应当从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因此,企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办费应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做好纳税调整工作,并建立“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为以后年度准确申报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 例:某股份公司2001年7月份始生产经营,前期发生的办费总额96万元,7月份摊销办费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办费摊销96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办费96万元 本年度允许税前扣除额=96万元÷5年÷12个月×5个月=8(万元),应调增所得额=96-8=88(万元); 2002年至2005年每年应调减所得额=96÷5=19.2(万元); 2006年应调减所得额=96万元÷5年÷12个月×7个月=11.2(万元)。 办费纳税调整台账设置如下: 办费税前扣除台账 单位:万元 台账填写说明: 1.年度:摊销日期,指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和月份,以后年度按顺序类推。 2.会计摊销额:指会计上一次性摊销的办费总金额。 3.税收扣除额: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额。 4.纳税调整额:纳税调整额=会计摊销额-税前扣除额。结果是正数为调增所得额,负数为调减所得额。 5.尚未扣除额:指允许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额。第一年尚未扣除额按本年度纳税调整额填写,以后年度的尚未扣除额=上期尚未扣除额-本年税前扣除额。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 办费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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