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费的税务处理

办费的税务处理
针对办费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给予企三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
——在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此种选择方式,对办费的扣除方法,税法上遵从了《企会计制度》和《小企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2号)、《企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均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也就是说无论是执行《小企会计制度》,还是执行《企会计制度》,对办费的扣除都可以从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扣除(归集)。

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的通知》(2006年11月版)规定,企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办费,从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这里“从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与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所规定的企可以在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存在一定的差异,企对此项的差异处理应予以关注。

因而,此种方式下,对办费的摊销时间,无论企成立于何时,也无论企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均为企始经营之日,而不是办费的发生当期。
——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根据《企所得税法》第七十条规定,办费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但此种摊销方式与前述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前述处理方法是分期归集,一次摊销,此种方式则是分月归集,次月摊销,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两种处理方式,主要是针对2008年新成立的企,或2008年之前成立但在2008年始生产经营的企。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处理办费,一经选定,就不得改变。
——以前年度未摊销部分的办费,可在2008年一次性扣除也可分期摊销扣除。企在筹建期发生的办费,原《企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从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对于企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办费,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可根据前述两种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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