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时如何调整务招待费
| 汇算清缴时如何调整务招待费 企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收入的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企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招待费具体范围都包含哪些? 在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支; (2)因企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支; (3)因企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支; (4)因企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支. 税法规定,企应将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务宣传费. 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 与企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 汇算清缴时如何调整务招待费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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