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哪些
| 对于企增值税专票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所耳闻,并且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丰和会邦也经常性的强调。那么不得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哪些?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不得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若企简易计税务不属于上述不得具专用发票范围,即可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不具有专票情形: 一、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单用途卡发卡企或者售卡企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二、已申报缴纳营税未票补票 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税涉税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税或补缴营税的务,需要补发票的,补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42号)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融资性售后回租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务的企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 四、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五、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69号)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 不得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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