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

由企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
1、企权力机构在企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人员担任;
2、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企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二)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未了结的务;

(四)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企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企参与民事诉讼或涉外仲裁活动。
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须经企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审批机关备案。
清算委员会按照协商原则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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