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清算时财产如何分配

一、合伙企清算时财产如何分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企进行清算时,财产不足的,普通合伙人负责清偿,有剩余的,依据出资比例返还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法》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存续,但不得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财产清算有哪些流程
自合伙企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一)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二)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存续,但不得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三)合伙企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四)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注销登记。

三、合伙企的清算
一、合伙企的清算程序
(一)确定清算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在合伙企解散事由出现之15日内指定一个或几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合伙企解散事由出现之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的职责:
1、清理合伙企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人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解散事由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收到通知后,申报债权;清算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确认;

(三)财产清偿
合伙企财产清偿的顺序:
1、清算费用;
2、合伙企至公告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其他债务。
(四)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配;
2、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合伙人协商确定;
3、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配。
(五)注销登记
(六)其他事项
1、合伙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2、合伙企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的清算方式
按清算的方式,清算可分为一次总付清算和分次清算。按清算的法律形式,清算可分为自愿清算和破产清算;后者为合伙企在资不抵债情况下,由法律强制执行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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