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执照对法人影响有哪些

一、吊销执照对法人影响有哪些
营执照吊销象征着该主体丧失了经营资格。会强制进行清算和注销手续。
所以,营执照吊销后,主体注销。
对于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规定: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同时还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
担任被吊销营执照企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营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满3年的。
所以,该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法规定上,可能不得担任其他企的董事、监事、高管,当然也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二、吊销营执照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司法审判实践活动和有关公司法律,有关吊销营执照的法律效力探讨如下:
(一)诉讼主体问题。
企法人被吊销营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程序上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另外,凡被吊销营执照的企法人自行组织清算,债权人可以企清算组为被告起诉;凡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办单位负责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被吊销营执照的企法人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办单位为共同被告起诉;凡被吊销营执照的企法人能组织而不组织清算的,或者因企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债权人(原告)可单独以该法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办单位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1、企法人被吊销营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实体上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被吊销营执照的企法人自行筹集注册资金,挂靠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办单位未实际投入自有资金)的,只要其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相符,筹集的注册资金符合法律规定,并具备企法人设立的其他条件的,应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上级主管部门或办单位参加诉讼的,如其不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情形,上级主管部门或办单位则作为企清算人参加诉讼,应当承担清算责任;如其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违法情形,办企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对投资不足或企设立后抽逃资金的行为承担责任。责任方式有注册资金的全部清偿责任,有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也有对善意债权人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三)清算责任问题。
1、清算主体。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国有企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办单位;联营企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各联营投资主体,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母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或董事会;独资企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唯一投资人。
2、清算责任。即在企终止后,由清算主体依据《公司法》、《民法通则》以及《企法》,在限定期限内清理企债权债务的法律责任。当清算主体在企被吊销营执照后长时间内不履行清算义务,或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客观上致使企财产流失、贬值,或私分企财产,造成善意第三人的债权因此无法全部实现的,清算主体应当对此向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清算程序。《企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法人被吊销企法人营执照,登记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企法人营执照,属于法定解散范畴,应当予以解散,并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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