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公司的条件及流程

一、简易注销适用的情况
对领取营执照后未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法人、个人独资企、合伙企,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被列入企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简易注销公司的条件及流程
企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不再提交清算报告,不再办理企注销报纸公告。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个人独资企由投资人、合伙企由合伙人、中外合资企、中外合作企由董事会全体成员和全体股东组织清算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承担相关责任。企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无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简易注销:
1、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2、企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
3、违反企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4、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5、企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6、商事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简易注销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期内,如有个人、单位、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登记机关便可驳回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简易注销虽然简单方便,但却更为严格。不管因为任何原因(比如被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后的一个月内未到登记机关申请等)被登记机关驳回,便不可在进行简易注销。如任要进行注销,只能按照一般注销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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