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是什么

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是什么
1、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如下:
(1)召公司,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其他类型企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7)出让方召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 集体企性质的企需召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 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
(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1)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股权转让的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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