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分红收入方是否涉及所得税调减

股权投资分红收入方是否缴纳税金及附加及是否涉及所得税调减
答:《税金及附加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税金及附加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税金及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企股权投资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税金及附加征税范围。
《企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企对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会计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税法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会计和税法存在差异。企按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企所得税汇算清时被投资方未宣告分配的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已宣告分配的应将此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填报。企对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的,会计和税法确认投资收益时间一致,汇算清缴时作为免税收入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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