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并购融资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企并购时需要大量的资金,而融资能够使并购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的资金,并且,融资对并购后存续企的资本结构和治理结构有很大的影响。并且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融资制度也在逐渐完善,那么,企并购融资制度存在的问题都有哪些呢?

企并购融资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融资立法有一定的限制。并购的首要条件是资金,而资金来源需要有法律作保证。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企可利用的三种主要融资渠道即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和企债券在立法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1)在贷款融资方面,《商银行法》并没有明确可以为企并购提供贷款,相反,《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43条规定: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证券法》第133条也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由于股权并购也属于股票交易,这就限制了银行为涉及股权交易的并购提供贷款的可能性。然而现实的情况是,银行难以掌握企是如何使用银行贷款的。尽管《贷款通则》中规定企不得使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但有条件的企完全可以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并购,再以贷款弥补自有资金的不足,这应该是完全合法的。由此可以看出,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对并购贷款的限制缺乏灵活性。

(2)在股票融资方面,首先,由于现阶段发行股票实行额度控制,并按地方、行进行额度分配,因此公司并购非公司后如何解决新增资部分的便存在障碍,为完成并购而发行股票也受到制约。其次,是否允许为并购融资发行股票,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证券法》第四章“公司收购”中对股票收购也无明文规定。
(3)利用企债券融资在立法方面存在和股票融资相似的问题。首先,企债券的发行同股票一样实行计划额度管理,且审批过程繁琐严格,影响并购融资的时间要求。其次,企债券的收益性、安全性及流动性较差,因而也限制了企债券的销售。再次,《企债券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企发行企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投资。企并购很多情况下都涉及股票买卖,因而该条款对企利用发行企债券进行股权并购融资明显不利。
由上,我们可以看到,针对企并购融资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在进行企并购融资时,充分考虑并购企的自身状况,以及融资后并购企的长远发展,不要过大的估量了融资并购后能够给企带来的盈利能力,以免给自身的企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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