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对赌协议的四重风险

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的不确定因素来进行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那么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那么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 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一、不切实际的绩目标
第一重风险:
企家和投资者一定不要混淆了“战略层面”和“执行层面”的问题。“对赌机制”中如果隐含了不切实的绩目标,那么这种强势意志的投资者资本注入后,从而放大了企本身“不成熟的商模式”和“错误的发展战略”,将会把企推向困境。
二、急于获得高估值融资
第二重风险:
企家急于获得好高估值融资,又对自己的企发展充满信心,从而忽略了详细的去衡量和投资人要求的差距,以及内部或者外部当经济大环境的不可控变数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忽略控制权的独立性
第三重风险:
企家常常会忽略控制权的独立性。商协议建立在双方互相尊重之上,但也不排除有的投资方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向目标公司()安排高管,插手公司的管理,甚至调整其绩。该如何的保持企决策的独立性还的需要企家做好戒备。
第四重风险:
企家绩没有达标从而失去退路导致奉送控股权。一般来说,国内企间的“对赌协议”相对较为温和,但很多国外的投资方对企绩要求非常严厉,很可能会因为绩发展低于预期,从而奉送企的控制权。
四、对赌协议的意义
通过条款的设计来有效的保护投资人利益,但由于很多方面的原因,对赌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完全形成一种制度设置,也没有被经常采用。但在国际企对国内企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被广泛采纳。在创型企投资、成熟型企投资中,都有对赌协议成功应用的案例,最终企也取得了不错的绩。研究国际企的这些对赌协议案例,对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也将有极为现实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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