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内容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内容的规定
我国第25条和第82条分别对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给予了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绝对记载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和住所;
(2);
(3)资本;
(4)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绝对记载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采取较为宽松盼规则;而对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则采取较为严格的规则,要求记载的事项较多。这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质和放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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