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
|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 如果违反了《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则应为无效,如果仅仅是变通了《》的任意性规定,则不应否定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第25条、第82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如果欠缺该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则为无效。 当章程规定不同于《公司法》规定时,效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公司法》很多条都规定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上述条款提到的股东会议召通知、股东会议表决权的行使、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与表决程序、执行董事的职权、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等均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可公司章程的效力。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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