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公司名称有哪些法律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名称有哪些法律规定
1、按照国家规定,机关法人、事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设立的以内部服务为主,同时对外营的招待所、印刷厂、食堂、俱乐部、小卖部等 服务企。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的劳动服务公司。
3、事单位法人、科技性社会团体法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 化经营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按原名称进行登记。其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 ,应单独起名称;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可冠以主办单位的名称。

4、私营企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的,应提交投资人签字的同意书。 外资企如使用外国公民姓名作字号,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其他企不得使用公民姓名作字号。
5、公司名称中标明的行或经营特点,应当具体反映企生产、经营、 服务的范围、方式或特点,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发”等字词;使用 “实”字词的,应有所属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 企名称中标明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形 式不得联用或混用。
6、外资公司名称可根据国际惯例,其行政区划名称可在字号与组织 形式中间使用。

7、具备法人条件的企,如需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使用“总”字, 必须下设三个以上与该企名称中组织形式相同的直属分支机构。如称“总 公司”的,。必须有三个以上称“公司”或“分公司”的分支机构。
8、公司名称中有下列情况的,不视为使用数字:
(1)地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川”等。
(2)固定词语中含有数字的,如“四通”等。
(3)使用序数词的,如“第一”等。 十四、外商投资企名称中不得使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含习惯性称 谓)与中国(含习惯性称谓“中”或“华”)联名。如“中日友好饭店”。

9、外商投资企、有对外务的企,具备企法人条件,经登记 主管机关核准,可以使用外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其字号 可以音译,也可以意译。外文名称的组成次序可根据外文书写习惯,外文名 称可以有缩写,但须在企章程中载明。
10、企名称可以有简称,并应在其章程中载明。商、公共饮食、服 务行的企名称牌匾简化时,应保留其字号。
11、企名称在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可随企或企的一部分转让给 另一企。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 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不得随企一部分转让。 外商投资企名称、企集团名称以及本通知第七项和第八项所列企 名称不得转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中外合作经营企在合营期满后,经登记主管机关 核准,合营中方可以使用该合营企的字号。
12、外商投资企应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 程签字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预先单独申请企名称登记注册。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其筹建期满一年 的,应与筹建登记一起办理企名称预先登记,统一核发《筹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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