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字头国字头公司名称核名有什么要求

中字头国字头公司名称核名有什么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有对外务的企,具备企法人条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可以使用外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其字号可以音译,也可以意译。外文名称的组成次序可根据外文书写习惯,外文名称可以有缩写,但须在企章程中载明。
二、企名称可以有简称,并应在其章程中载明。商、公共饮食、服务行的企名称牌匾简化时,应保留其字号。
三、企名称在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可随企或企的一部分转让给 另一企。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 所在地行政区。

划名称的企,不得随企一部分转让。 外商投资企名称、企集团名称以及本通知第七项和第八项所列企名称不得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中外合作经营企在合营期满后,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合营中方可以使用该合营企的字号。
四、外商投资企应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预先单独申请企名称登记注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与筹建登记一起办理企名称预先登记,统一核发《筹建许可证》。
五、企名称发生争议,当事人要求登记主管机关裁决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二)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后,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三)已受理的,对有关企名称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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