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划型标准规定

导读:中小企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宽泛来讲可以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个类别。那么,有没有明确的条文标准将其具体划分呢?不同的行是适用同一个标准,还是各有不同的标准指标?对于这些问题的解答,小编为大家推荐《 中小企划型标准规定》。中小微企如何划型?所有答案一看便知。
《中小企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从人员、营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包括:农、林、牧、渔,工(包括采矿,制造,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建筑,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不含铁路运输),仓储,邮政,住宿,餐饮,信息传输(包括电信、互联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房地产发经营,物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其他未列明行(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等)。
四、各行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营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其中,营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营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营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二)工。从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其中,从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从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从人员20人以下或营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三)建筑。营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其中,营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营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营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四)批发。从人员200人以下或营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其中,从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从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从人员5人以下或营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五)零售。从人员300人以下或营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其中,从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从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从人员10人以下或营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六)交通运输。从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其中,从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从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从人员20人以下或营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七)仓储。从人员200人以下或营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其中,从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从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从人员20人以下或营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八)邮政。从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其中,从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从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从人员20人以下或营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九)住宿。从人员300人以下或营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其中,从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从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从人员10人以下或营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十)餐饮。从人员300人以下或营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其中,从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从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从人员10人以下或营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十一)信息传输。从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其中,从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从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从人员10人以下或营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从人员300人以下或营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其中,从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从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从人员10人以下或营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十三)房地产发经营。营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其中,营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营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营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十四)物管理。从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其中,从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从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从人员100人以下或营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从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其中,从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从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从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从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其中,从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从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从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
五、企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分类》修订情况和企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注:以上《中小企划型标准规定》由工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并于2011年6月18日印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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