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法律特征及其类别

隐名股东的法律特征及其类别
1、隐名股东以他人名义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隐名以他人名义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显名股东并未认购股份或未全部认购公司股份。也即实际的出资认购人是隐名股东,而、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显名股东。

2、隐名股东基于合同关系产生
在日常的公司运营中,由于公司章程未登记实际投资人为股东,现行法律法规也未对隐名股东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实际投资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困境,于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契约(在这里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以此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4、隐名股东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
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不同,隐名投资是投资而非借贷。因此,隐名股东需要承受投资风险,并不享受借贷的固定收益。

隐名股东的投资协议有法律依据,即《合同法》和《》。
按《》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如果合同双方是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愿订立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按《》,显名股东登记于股东名册,行使股东的权利。隐名股东通过投资协议,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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