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条解读:营执照

公司法第七条解读:营执照
第七条 【营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执照。公司营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执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营执照的规定。
 一、营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之日
营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之日,从设立中公司成为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公司同时取得名称专用权。

二、公司营执照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
公司营执照对外的法律效力为公示效力,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公司营执照,第2款规定的营执照应载明事项均属于应公示范围。营执照对内的效力为约束效力,公司应当对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营执照所载内容变更的,依法办理应当变更登记。
三、拓展延伸: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不是一律无效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一般认定合同有效;若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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