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
(三)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
(八)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上签名、盖章。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规定。
此法条采用列举加兜底方式表述,前7条是绝对记载事项,属于强制性规范。第8条自愿记载的其他事项。股东在章程上签字或盖章表示同意该文本,承认了该章程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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