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 (三)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 (八)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上签名、盖章。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规定。 此法条采用列举加兜底方式表述,前7条是绝对记载事项,属于强制性规范。第8条自愿记载的其他事项。股东在章程上签字或盖章表示同意该文本,承认了该章程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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