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的规定。第217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评析〗 这是股东、高管人员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第2款规定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91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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