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七条
| 第七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公司营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执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营执照及其变更的规定。 〖评析〗 值得注意的是,第2款中所列事项中增加了“实收资本”一项,这是与出资缴纳出资制度修改相对应的规定。对于债权人、利益相关者重要的不是注册资本,而是实际资产以及兑现履行能力,这样规定有利于了解公司的真实资本状况,避免依靠注册资本不稳定状态而作出交易判断。 以上是91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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