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什么
| 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种: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期限届满。 公司未形成延长营期限的决议。我国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期限,又未强制要求规定营期限,因此,营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当公司吸收合并时,吸收方存续,被吸收方解散;当公司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当公司分立时,如果原公司存续,则不存在解散问题,如果原公司分立后不再存在,则原公司应解散。 5、依法被吊销营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登记。 6、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这个规定是司法解散。司法解散分为命令解散和判决解散。 命令解散是法院应公司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请求,或依职权危害公共利益为命令解散公司。该制度是为了纠正因公司设立准则广义而引起的滥设公司之弊端而创设的公司解散制度。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 公司法中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什么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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