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条司法解读:【营执照】
| 公司法第七条司法解读:【营执照】 第七条 【营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执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营执照的规定。 一、营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之日 营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之日,从设立中公司成为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公司同时取得名称专用权。 二、公司营执照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 公司营执照对外的法律效力为公示效力,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公司营执照,第2款规定的营执照应载明事项均属于应公示范围。营执照对内的效力为约束效力,公司应当对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营执照所载内容变更的,依法办理应当变更登记。 以上是91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 公司法第七条司法解读:【营执照】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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