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法人的法律特征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活动经费,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级国家机关。
一、机关法人的法律特征:
1、机关法人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机关法人的活动方式是利用国家权力对教育、文化、军事及其他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同时,从事司法活动的法院、检察院也属于机关法人的范畴。
2、机关法人成立的方式为特特设立。由于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因此其设立无须经专门机构核准登记。


3、机关法人的经费由国家预算拨给。机关法人只进行行政管理,不从事经营活动,因此机关法人无法像企法人那样通过经营获得盈利,机关法人的活动经费由国家拨给。
4、机关法人不得从事商经营,不得乱集资、乱收费,同时不得滥用经费。这是对机关法人的限制性要求。
(1)机关法人不得经商,但不表示机关法人不能参与民事活动,否则就称不上是法人了。机关法人可以法人资格与其他主体进行经济交往,如购置办公用品等。
(2)机关法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


二、机关法人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三、不作为机关法人的单位:
1、政府的临时机构和组织,不单独作为法人单位,归入所隶属的部门。
2、改革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但现已改为公司,但仍具有部分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如:兵器工集团公司、核工集团公司等应为企法人。
3、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且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如果领取的是事单位法人证书,应为事单位法人。如:企调查队、城市调查队、农村调查队等设立机关法人,能有效地解决难度大、效率低和效果不理想的问题。确立了机关主体资格,奠定了机关工作的法律基础,增加了机关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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