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人的分类

我国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将法人分为两类:
一、企法人
企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因此,企法人相当于传统类型中的营利法人。
依照民法通则第41条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的企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法人、集体所有制企法人、私营企法人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法人和外资企法人等。这主要是按照所有制和出资者的国籍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
随着现代企制度的逐步建立,企法人又主要被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二、机关、事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1、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相当于西方国家所谓的公法人,它们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也是一种民事主体。


机关法人的基本特征是:
(1)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
(2)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有独立的经费。
(4)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不需要进行核准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机关法人资格。


2、事单位法人。
事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公益事的单位。page
3、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社会团体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如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学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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