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如下:
1、表决股东会决议的权利;
2、分红、优先认购的权利;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4、转让股权的权利;
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知情权;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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