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交什么税计算实例(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交什么税)
兰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甘肃省供销合作储运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14年11月,储运公司与轨道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储运公司将案涉工业用地以每亩3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轨道公司。此转让价格含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安置补偿费及拆除费用。储运公司取得土地转让收入每亩360万元所发生的任何应缴纳税、费,由轨道公司全部承担。
2015年5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土地总价款、土地证记载面积及代拆规划道路面积。并约定由储运公司代拆地上建筑物、完成平房住户的安置补偿工作,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每亩税后价310万元,该地块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为2441560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储运公司向轨道公司交付了全部土地。
储运公司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两份税务审核报告显示:储运公司在案涉土地转让中,须缴纳印花税240122元。储运公司本次搬迁所得为410264500.13元。储运公司向税务师事务所支付次服务费67.8万元。
2016年11月,储运公司缴纳了印花税240122元。2019年8月储运公司缴纳了企业所得税61358570.47元。
合同履行期间,储运公司多次书面致函轨道公司,要求轨道公司承担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及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费。为交纳税金,储运公司向案外人借款6100万元。
储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轨道公司向其支付企业所得税61358570.47元及其利息损失;支付两笔税务服务费67.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现行关于税收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虽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主体,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主体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承担税款,即对于实际由交易双方中的哪一方承担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故,案涉土地转让收入所发生的任何应缴纳税、费,应由轨道公司承担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存在无效事由,合法有效。关于“任何应缴纳税、费,由(轨道公司)全部承担。”的理解问题。本款在签订合同时未采列举式表述,亦未另行约定排除税费承担的种类,“任何应缴税费”即为因土地转让收入而产生的一切应缴税费,并无讨论企业所得额和企业所得税定义、构成之余地,更无将“任何应缴税费”限定在土地流转税等必要性税费内之可能。……关于本案税收征收种类及税收数额认定的问题,税收系行政行为,企业何时缴纳、缴纳何种税费及税费金额均由国家税务机关核定后予以确定。……轨道公司以税收实际发生情况倒推储运公司是否营利、申报程序违法的抗辩逻辑在事实上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认可。同时,储运公司已经将该税费缴清,其以合同约定主张轨道公司偿付,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关于选定税务师事务所、相应费用承担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协商、沟通,因此,对于储运公司要求轨道公司支付两笔税务服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轨道公司未向储运公司支付企业所得税款项的违约行为,导致储运公司对外借款,形成新的损失。故,储运公司主张该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以支持。
一审法院支持了储运公司的诉讼请求。轨道公司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轨道公司向最高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