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支付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中扣除,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具体情形有:

1.免征增值税项目;

2.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如果兼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的同时符合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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