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增值税预缴规定时间(房地产增值税预缴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可见,一般纳税人若是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如果房地产企业直接销售房地产项目,则不需要先行预缴,直接进行纳税申报即可。

地方税务局的答复参考:

福建省税务局(2021年6月9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下列文件规定预缴增值税。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福州市税务局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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