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的范围(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的范围)
一般纳税人出租设备,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缴纳增值税?
答复:
需要看有形动产设备的购买日期。
1、若是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
2、若是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13%计算征收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因此: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
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意这几个营改增时间:
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市实施
2012年9月1日,`营改增`在北京市实施
2012年10月1日,`营改增`在江苏省、安徽省实施
2012年11月1日,`营改增`在福建省、广东省实施
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在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实施
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实施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
问题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