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核算范围)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是以专门准则进行规范,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相关规范则分散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准则中。但国际国内准则对此类业务规范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

修订后准则总体上保持了原有的计量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准则的适用范围,规范了换入与换出资产的确认和终止确认时点,细化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不同计量基础下的具体会计处理,充分考虑了不同准则之间的协调一致。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概念

【解析】资产按未来经济利益流人(表现形式是货币金额)是否固定或可确定,分为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是相对于货币性资产而言的。与原准则相比,货币性资产定义中“资产”变成了“权利”,范围更广。新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没有存货作为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例子,原因是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14号新的收入准则。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比例。

通常情况下,交易双方对于某项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判断是一致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判断,企业应从自身的角度,根据交易的实质判断相关交易是否属于定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应基于交易双方的情况进行判断。例如,投资方以一项固定资产出资取得对被投资方的权益性投资,对投资方来说,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换入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被投资方来说,则是接受换入的实物资产,属于接受权益性投资,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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