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更换法人需要什么手续(更换法人代表需要什么手续)
第三章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人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而为一,归并成为一个法人的行为。分为两种类型:1.新设合并,也叫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成一个新的法人,被合并的原法人全部归于消灭的法人合并形式,原来被合并的法人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由新的法人承受;
2.吸收合并,也叫存续合并,是指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入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之中,被合并的法人主体资格消灭,存续的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法人的行为。分为两种类型:
1.新设分立,也叫创设分立,是指将原来一个法人分割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的法人,原法人资格消灭,分立后的新法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