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出口退税政策案例(进料加工出口退税政策)

经财税专家纳税筹划,建议该情形下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可以节省增值税。

【分析】

现行的出口政策对不同的经营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出囗退税政策,纳税人可以利用政策之间的税收差异,选择合理的经营方式,降低企业的税负。目前,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形式主要有两种:自营出口(含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国内企业进囗原材料,加工后再销往囯外市场。

来料加工是国外厂商提供原材,委托国内企业按外方要求进行加工,产品由国外厂商销售。

从纳税角度看,来料加工适用“出囗免税不退税”政策,但不抵扣进项税额;进料加工适用“出口免税并退税”政策,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退税率往往低于征税率。纳税筹划要选择恰当的加工方式,比较两种加工方式的实际税负,选择税负较低者。

【对比】

采用进料加工方式:

当期不得退税额=(2700-1500)×(13%-9%)=48(万元),当期应纳增值税=48-20=28(万元)。

采用来料加工方式:

收取加工费1200万元,则来料进囗时,免税,加工后出口不退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应纳增值税为0元。

【结果】

通过纳税筹划,可节省增值税28万元。

这里有一个模型,进项税额与净出囗额之比=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时,两种方式税负无差别;当前者小于后者时,采用来料加工更有利;当前者大于后者时,采用进料加工更有利。

本例中,进项税额与净出囗之比=20÷1200=1.7%,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13%-9%=4%,前者小于后者,因此,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更能节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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